5.2.2 安全数据表的编制。安全数据表应符合 29 CFR 1910.1200 危险通报标准 (HCS) 中定义的 OSHA 最新要求及其对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 (UNECE)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全球统一制度 (GHS) 修订版 3 的实施要求(如适用)。运往海外的危险材料的安全数据表应符合 GHS。所有十六 (16) 个部分(包括部分编号和标题)以及每个标题下的相关信息应至少填写最低限度的信息,并按照适用 HCS 附录或 GHS 附件中列出的顺序填写。除非招标或合同中另有规定,否则安全数据表应包括 5.3 中要求的附加信息。承包商如果未制造他们要向政府提供的危险材料,则应在编制者的安全数据表的附录(或同等文件)中包含或提供附加信息,前提是安全数据表符合本标准的所有其他要求。除非招标或合同另有规定,承包商应在其危险材料分包合同中引用此标准。除非承包商真诚提交的最新 SDS 包含明显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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